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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 日期:2018041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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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莒县环宇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翟瑞文与你单位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莒劳人仲案字[2018]第 42号),因申请人以本案已另案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委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莒劳人仲案字[2018]第 4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