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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儿顶罪难逃法眼,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德州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起诉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

  • 日期: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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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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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贾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近日(2017年 12月28日),由德州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

    2016年 8月9 日,宁津县杜集镇的贾超、贾林父子二人因琐事与同村邻居郝某、李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贾超用浓酸泼到了郝某、李某头面部,郝某、李某挣扎逃脱。郝某逃至一胡同内,贾林又追上用尖刀捅刺郝某左上臂、左腹部。最终郝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郝某系酸中毒死亡,其左上腹部锐器损伤达重伤二级,导致加速死亡;被害人李某系酸中毒死亡。

    案发后,贾超、贾林二人投案自首,供述了杀害郝某、李某的犯罪事实。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父子二人却双双翻供,均称捅人者系父亲贾超,儿子贾林并未行凶。贾林还辩称,自己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致。由于被害人郝某被捅时案发现场并无目击证人,父子二人相继翻供,在案证据难以锁定谁是真正的捅刺者,如果翻供辩解成立,贾林就很可能被无罪释放。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一人作案还是相互包庇?德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承办检察官孙暖的心里画上了大大的问号。

    按常规,案件应当退回补充侦查,但该案案情重大且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同时,退查需耗时数周难以抚慰被害人家属焦灼的心。为加快办案进度,让案件真相尽快水落石出,孙暖经向领导汇报同意后,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为解开谜团,她仔细查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到看守所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并询问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并未发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问题,贾林关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辩解不成立。

    那么捅刺郝某的到底是谁呢?孙暖又从头仔细翻阅卷宗材料,一个关键证人孟某的证言引起了她的注意。 孟某称:案发时看到犯罪嫌疑人贾超追赶被害人李某,而犯罪嫌疑人贾林追赶被害人郝某,父子二人去了不同的胡同。孟某当时跟着向前追了几十米,就见到贾林拿着刀从胡同里出来了,他就与贾林一起回到了贾林的家中,此时贾超已经在家中院内。

    被害人郝某遇害的地点是贾林所去的胡同,那么从贾超所去的胡同到被害人郝某遇害的位置到底有多远?贾超有没有足够的时间从自己所在的胡同绕到郝某遇害的位置,行凶后再提前返回家中?随着孟某的证言,这些问题开始不停地在孙暖的脑海里翻腾。但,这些问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没有记载说明。

    查清这些问题,很可能就是还原案情真相的关键。于是,孙暖和同事杨光一起赶到案发现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并进行了案情重演,发现从贾超所去的胡同绕到郝某遇害的位置有1100米左右,如果贾超绕道捅人后再返回家中,最少需要7 分钟,而孟某从追出到与贾林返回,仅需要4 分钟,如果是贾超捅刺了郝某,不可能提前返回家中,贾超没有持刀行凶的时间,持刀捅人者就是犯罪嫌疑人贾林!

    补充固定相关证据后,2017年 6月16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贾超、贾林父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及在案证据,父子二人始终不能自圆其说,最终低头认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孙暖介绍,自行补充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其目的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准确、 及时查明犯罪;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侦查资源有限等原因,绝大多数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是通过退补完成的,自行侦查的相对较少,这就造成因退回补充侦查导致办案进度拖延、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德州市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办法》,规定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的基本原则、案件范围、侦查程序及标准要求,探索了一条自行补充侦查的可行之路。2017年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共开展自行补充侦查70余件,调取新证据212 份,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9 份,追诉2 人,办案质效得到较大提升。

    高忠祥  于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