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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给了我重生”

—枣庄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让被告人刑当其罪

  • 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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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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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对二审不抱什么希望,谁能想到二审检察官这么认真,通过重新复核和补查,找到了一审证据存在矛盾的地方,使二审从十年改判到三年三个月,谢谢检察官给了我重生!”徐冬冬(化名)感激地说。

    他做起了“发财”梦

    徐冬冬是枣庄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大学生,年仅20岁,学习电子商务专业,看到身边的很多同学都在开网店,收入颇丰,他也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开了一家淘宝店,专营服装。谁料网上服装生意竞争激烈、利润低,网店开张一年多,并没有赚钱。徐冬冬着急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网上购买了一些淫秽视频自己观看,这一交易,让徐冬冬嗅到了商机。

    于是,他凭借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在网上搜集了大量淫秽视频、图片存放在115网盘公共账户,将网店商品设置成“人体艺术”等便于在淘宝搜索的名称。很快,就有生意上门了,徐冬冬在与买家谈好价格、买家通过支付宝向其付款后,让买家在115网盘注册一个账号并将密码告诉他,尔后其在自己的115 网盘内加买家为好友,以共享方式将淫秽视频传送到买家115网盘内。

    2015年5月,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帖宣传推销视频,审查视频内容竟是淫秽视频,便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徐冬冬和其贩卖淫秽视频的店铺,将徐冬冬抓获,他的“发财”梦也就破碎了。

    “该案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16年12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徐冬冬贩卖淫秽视频500个以上,非法获利4000元,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徐冬冬有期徒刑十年。徐冬冬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公诉一处王慧承办了此案。

    王慧翻阅了相关规定,她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 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根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一百个以上的即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五百个以上的即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冬冬贩卖淫秽视频达 535个,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两高的解释距今已有13年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云技术的发展,网络云盘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网络云盘具有速度快、容量大、允许大文件存储等特点,由于存储、传输、共享信息较为方便,少数不法分子开始利用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又因网络云盘的存储空间大,此类案件的涉案淫秽电子信息量往往数量巨大,这些情况都是之前所没有的。”王慧说。

    通过进一步查阅卷宗,她发现,徐冬冬于2015年4 月底开始贩卖淫秽视频,到 5月初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时,便自动停止了贩卖,持续时间仅一周多,其犯罪共计牟利4000 余元,数额较少。而且他是通过网上115网盘点对点进行贩卖并未将视频大面积扩散到社会,尚未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案情,如简单适用‘两高’解释意见处理此案,不考虑实际情况,将会陷入机械执法的僵局,量刑畸重不可避免。案件程序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体上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枣庄市公诉一处处长王令源说。

    尽最大地可能挽救他

    考虑最大限度教育挽救犯罪人员、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二审阅卷期间,王慧对现有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徐冬冬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及牟利数额,并且赴案发地对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复核,查实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前后矛盾之处。

    开庭时,她提出了该案存在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将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及理由逐条列出,提出案件量刑应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全面考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作案动机、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

    经庭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4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二审出庭意见,经过重新审理后,近日判决被告人徐冬冬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