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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 日期:2017080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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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人社监令字[2017]第18号

    蓬莱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职工孙德国于2007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给职工孙德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你单位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为职工孙德国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蓬莱市劳动监察大队。

    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6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