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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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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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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6月2 日,山东省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委托代理权、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权、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业务部门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控申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律师投诉或控告、 申诉等工作,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行使各项执业权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及其他诉讼当事人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要依法保障律师委托代理权。尊重和保障律师在刑事、 民事、 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权,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不得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指定律师,不得违规介绍、推荐律师或者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案件侦查期间,律师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案件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检察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要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权。律师对检察人员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检察人员回避。律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请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或者建议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确定预约会见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辩护律师。严禁违法阻止或者妨碍辩护律师依法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辩护律师会见。

    《意见》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预约申请,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律师阅卷的,应当及时向律师作出说明。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收集证据的,或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要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阻止或者妨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检察监督。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有以下情形的,应监督监管单位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等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着力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共同肩负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职责使命。

    《意见》自2017年6月2 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马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