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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车灯杀人﹄悲剧重演

●世象透镜

  • 日期:201702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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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沂市某县王某开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对面来车未变换近光灯,刺眼的远光灯照得他看不清前方,将一名推着自行车过路的老人撞倒致死,酿成又一起因不文明使用灯光导致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一再发生给我们重重敲响了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但在现实交通中,驾驶人却将夜间会车变光的法律规定视为“儿戏”,会车时随心所欲,想变就变,不想变就不变,以至会车时刺眼的车灯互射对方的眼睛,造成驾驶人头晕目眩、视线模糊。更有甚者,部分驾驶人为提高会车时的灯光亮度,更有效的“射杀”对方,采用粘贴“增光膜”,安装“疝灯”等办法,夺目的光芒让人难以看清路面情况。

    夜间行车驾驶人最忌眩光。所谓眩光是指刺眼和耀眼的强烈光线。眩光使人的视力明显下降,造成视力不清、模糊。驾驶人感到眩光的距离是100米左右,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夜间会车时,在距对面来车150处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据资料显示,眩光对驾驶人夜间视力危害最大,在郊县和市郊结合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1/2为正面相撞相刮事故,在这些事故中有一大部分是由于会车时受到对方大灯的强光照射而造成的。因此,在此吁请广大驾驶人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莫让刺眼的“车灯”成为公路杀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驾驶人文明、规范使用灯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严厉查处不文明使用车灯行为,将此类交通违法顶格处罚,让驾驶人养成文明使用车灯的良好习惯,确保交通安全,避免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