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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办出俩证父子谁是房主

  • 日期: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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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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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沂水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因不服某县房管局行政登记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撤销某县房管局所作的城镇私房所有权证书,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987年7月 21日,某县房管局为王某某进行原始登记,将西屋一间、北屋三间确权给王某某,并颁发了城镇私房所有权证书。1989年4月 25日,房管局又进行原始登记,将同一房屋确权给了王某某的父亲,并颁发了房产证。1995年9月 7日,房管局再次进行换证登记,依然将房屋确权给王某某的父亲,并用新颁布的房产证取代1989年所颁发的房产证。其间,王某某常年在外打工,直到 2015年5 月因房子老化回家改建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登记到了父亲的名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某将房管局告上法庭。庭审中,房管局辩称,为王某某父亲进行初始登记确权的时间是1989年4月 25日,其提起行政诉讼时间为 2015年10月21日,前后相距26年之久,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王某某应无权提起该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房管局在1987年7月 21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初始登记确权时将房屋确权在王某某名下,又分别在1989年4月 25日、1995年9月 7日将同一房屋确权给王某某的父亲,缺乏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全面审查等审慎义务,导致同一地方两次确权给不同的人。房管局颁发后两次所有权证书时,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房管局最后一次颁发所有权证书的时间为 1995年9月 7 日,王某某起诉时间为 2015年7月 6日,并未超出20年的法定期限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1995年9月 7 日所作的王某某父亲名下的城镇私房所有权证书,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某房产被登记错误,所幸发现及时,才免于损失。 因此,提醒广大朋友,要注意留神自己资产的相关登记,切莫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疏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发现确权登记错误时要及时主张权利,切莫丧失有利时机。

    武传玲  陈淑峰

法庭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