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2版

柔肩担正义 朱笔写公正

—济宁中院法官林春艳侧记

  • 日期:201605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年轻,不失沉稳;淡雅,透着活力。林春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80后”女法官,自参加工作以来,用青春和热血追求法治梦想,用赤诚和无私守望公平正义,展现了一名青年法官的风采。2014年以来,林春艳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400余件,为企业及各类商事主体挽回经济损失近5000 万元。2014年、2015年,林春艳连续两年受到济宁中院嘉奖,被评为济宁中院“办案标兵”。

    以法为上敢担当

    “作为青年法官,她不但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还有着敢于担当的勇气。”济宁中院民四庭庭长李延存这样评价林春艳。

    林春艳负责审理保险、合同、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商事审判专业素养。这对原来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林春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为此,她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阅读了大量商事审判专业书籍,旁听资深法官庭审、帮助整理案卷材料都是她的课外工作。每次遇到新型或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案件时,她都会记在自己的审理笔记中,至今,她整理的审理笔记已经有厚厚的五本了。

    2015年,林春艳主审济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属于新型商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私家车消费欺诈案件。如果判决消费欺诈成立,汽车销售公司将退还购买汽车款,还要赔偿三倍损失。当事人是当地比较有名的汽车销售公司,在办案过程中不断给林春艳施加压力;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对该案的高度关注也无形中加重了她肩上的担子。林春艳一边排除压力,一边查阅大量资料,认真分析案件焦点,凭借过硬的专业水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欺诈,按照销售价格的三倍赔偿消费者。

    该案例成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的案例,被中央电视台、 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还被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2015年热点案例解读》中。

    以人为本有温情

    “善良是最好的法律。”林春艳把做一个善良的人,做一名有良心的法官作为人生的基本底线,把对人的关怀融入到司法为民的实践中。

    2015年6月的一天,林春艳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刘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辩论阶段,当上诉人刘某听到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时便开始辩驳,而且越说越激动,脸色开始变得发红,额头也渗出细细的汗滴,还不时用手捂住胸口。

    林春艳敏锐地察觉到刘某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太好,便主动问刘某:“你是不是感觉身体不舒服?”刘某答道:“我心脏不好,前几天刚出院。”林春艳果断宣布休庭,让刘某休息一下,缓和激动的情绪。

    林春艳给刘某端来一杯热水,又从审判庭的医药箱中拿出几粒速效救心丸让她服下。最终,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提到放置于审判庭的医药箱,林春艳说道:“我们经常会遇见开庭中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身体不适的当事人,我就备了一点急救药品,以防不时之需。”

    林春艳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一位交通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判决后一直想不通,多次打电话找林春艳。林春艳从法理到情理,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解释,告诉当事人履行合同就要讲诚信,合同的条款要遵守。最终,当事人想通了,也对林春艳的耐心细致表示感谢。

    以和为贵促和谐

    “法官是法律的工匠,但不仅仅是工匠,更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调停者。”在审判实践中,林春艳始终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林春艳审理的八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为微山县某商贸城和签订租赁预订协议的商户,商户由于商贸城交房晚于约定时间要求退款退租,并多次到商贸城、县政府上访。该案在当地影响巨大,如处理不当,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林春艳到商贸城实地查看,跟商户面对面沟通,讲道理释法理。经过多次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林法官把每一起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办,有她给我们商户做主,我们都服。”在接到撤诉裁定时,商户老张感动地说。

    2014年以来,林春艳共调解案件100余件,所审结案件无一引起矛盾激化,无一缠诉上访。

    “ 轻肌弱骨散幽葩,更将金蕊泛流霞。”这就是林春艳,工作上踏实努力,生活中充满激情,在追逐法治梦想的道路上不断向前。屈庆东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