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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 告

  • 日期:201605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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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台县城区锦秋小区 26 号楼101室张爱玲:

    我局依法处理的你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一案,现作出桓执罚字[2015]第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你 10 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因你拒绝签收,上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留置和邮寄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