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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605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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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桓执催告字〔 2014〕第 3045号

    桓台县新城供销合作社:

    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新城镇西大街以北、新华书店以西建设综合营业楼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桓执罚字〔2014〕第304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仍未履行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提请桓台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对本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执法人:国卫  刘洋

    地址:桓台县城区渔洋街2600号

    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