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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律师释法说理,信访人消疑解开心结

“原来检察官解释的都对啊!”

  • 日期: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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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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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俺 误会检察官了!”4月 21日上午刚一上班,在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律师服务室,听完接访律师杨瑞的细致解释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刘守美终于明白了:“检察院确实没办错案,因为俺两口子不懂法,刚才俺们不理智、不礼貌的言行,给检察官‘添堵’了,请检察官多多原谅啊。”

    2006年7月 9 日,犯罪嫌疑人郑明洋在兰山区临西一路某饭店用餐,因琐事与朋友刘守美发生争执,争执中郑明洋用脚猛踢刘守美小腹部,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郑明洋潜逃外地,近十年时间不知去向。这些年来,刘守美一家成了当地派出所和检察院的“常客”,强烈要求抓捕郑明洋。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上网追逃、细摸线索, 2016年4 月 7 日公安机关将郑明洋抓获归案,刘守美一家子终于松了一口气,感觉到是该让郑明洋付出代价的时候了。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检察院居然没有批准逮捕郑明洋。憋了一肚子气的刘守美纠集其丈夫、儿子、儿媳等一家七八口人,气势汹汹地赶到兰山区检察院喊冤。刘守美武断地认为,办案检察官吃了郑明洋的“ 不少好处”,故意“办错案”,扬言要报复“ 乱作为”的办案检察官。

    接访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刘守美对检察机关单方办案、单方解释有极大“偏见”,于是迅速启动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机制,邀请当日值班接访的杨瑞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访人员,为刘守美答疑解惑、释法说理。仔细了解案情后,杨瑞律师做出明确解释:依据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刘守美的损伤程度只能构成轻微伤,因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标准评价判断伤情。因此,郑明洋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

    听到律师的解释后,几分钟前还趾高气昂、 扬言报复的刘守美一下子“蔫”了:“原来检察官解释的都对啊!那我能拿到赔偿不?”“虽然郑明洋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但他依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追回损失。”杨瑞律师根据刘守美的请求,又为其代理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于律师的悉心参与,刘守美解开了心中的疙瘩,这起信访案件也圆满划上了句号。

    据了解,在 2015 年以前,兰山区检察院每年接待群众来访400 件次以上,重复来访占总体接访数量的 50% 。该院控申科负责人表示,“律师作为有专业法律素养的独立第三方,站在中立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件阐释法律问题,对缓解来访人对立情绪、消除来访人疑虑很有帮助,尤其是针对一些反映问题较为复杂的信访案件,律师参与接访优势更加明显,对纠正信访人‘偏见’,快速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如符合有关规定,律师还可以代理申诉或提供法律援助”。

    2015年8 月,该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参与检察信访接待工作的规定》,规定由“两家”共同选派辖区优秀律师轮流到检察院接访大厅,负责接待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该机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检察机关重复来访的数量明显下降,接访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排忧解难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赵健  田玉江  尚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