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庆爱、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曲洪波、曲奇、张新春、张硕
根据烟台高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林源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烟台高信典当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张庆爱及连带清偿责任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曲洪波、曲奇、张新春、张硕的已诉债权[即:(2014)烟商初字第 200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林源珍,现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连带清偿责任人,请债务人和连带清偿责任人或债务人和连带清偿责任人的继承人,向林源珍履行还款义务(因债务人、连带清偿责任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通知。
烟台高信典当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
根据烟台高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林源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烟台高信典当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张庆爱及连带清偿责任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曲洪波、曲奇、张新春、张硕的已诉债权[即:(2014)烟商初字第 200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林源珍,现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连带清偿责任人,请债务人和连带清偿责任人或债务人和连带清偿责任人的继承人,向林源珍履行还款义务(因债务人、连带清偿责任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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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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