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检察专刊 第3版

庭审直击:利津县8·31爆炸案一审开庭

  • 日期:2016010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2015年 12月29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利津县“8·31”爆炸事故一案,在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培祥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学振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接受了审判。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两年。

    庭审直击:不可推卸的责任

    正式开庭时间是8点30分,笔者7点40分进入审判厅后,工作人员已经严阵以待,当地媒体五台摄像机已经准备就位,一切有序。141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笔者在庭审现场旁听了全部过程。

    担任本案公诉人的,分别是利津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智海、利津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芳。东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束斌同志根据公诉一体化机制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两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笔者发现,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在被带入法庭的过程中,眼睛始终没有离开旁听席。也许,他在寻找自己的家属,但笔者感觉,他更应该是在寻找因为爆炸而失去生命的十三个兄弟的家属。

    在跟公诉人交谈的过程中得知,死亡的13 人,年龄最大的 48 岁,最小的年仅 21岁,平均年龄只有32岁,都是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的中层骨干。

    当险情发生时,他们在组织人员撤离的同时,不顾个人安危,先后进入车间进行灭火,但一切已经为时已晚。

    在法庭上,公诉人分四组证据进行了举证,分别是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两名被告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量刑方面的证据。

    通过法庭辩论,双方形成两个争论焦点。由于庭前准备充分,三名公诉人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详实的答辩。法庭也进行了当庭宣判,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

    深刻教训:本可避免的事故

    这次事故除造成人员伤亡外,还造成了4326 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后果让人心痛,但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不是一次天灾,而是一次本身完全可以避免的劳动安全事故。

    法庭之上,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他们有时沉默流泪,有时大声忏悔。被告人李培祥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到:如果能用我的生命去换回他们的生命,哪怕其中一个人的生命,我都愿意去做,我为自己做这个项目感到后悔,为盲目试车感到后悔。

    但是,一切已经太迟了!在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意见书上,笔者看到,这确实是不应该发生的一起事故。

    事发之前,该企业两次接到政府部门通知,要求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试生产。但是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此却置若罔闻。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

    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案件发生后,东营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参加了现场勘查和案件讨论,提出了取证意见并进行同步法律监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营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带领公诉部门相关人员专门听取该案汇报并指导案件的办理,因案情重大,经检察长同意决定启动公诉一体化机制,东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派员直接参与案件办理,案件在较短时间内依法提起公诉,充分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在庭审辩论阶段,该案的第一公诉人王智海检察长在宣读公诉意见书的同时,还对旁听的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

    胡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