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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 日期:2014111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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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亿宏眼镜有限公司:

    经查实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 2014 年 8 月1 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 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东营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在已作为他用,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药品股(电话: 0546-8260006 联系人:任惠娟 )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到东营银行缴纳罚款,地址:东营区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 年11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