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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 完善机制 强化保障

以新法实施为契机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 日期: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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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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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地实施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加规范地行使好刑事审判权,更好地承担起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确保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得到实现,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

    一、更新观念,打牢新法实施的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而其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事司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键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实现“六个统一”:

    (一)强化治理意识,实现政策贯彻与诉讼程序的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急遽的转型时期,社会建设出现了短板,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不同步、不协调,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进入一个相对集中的爆发期,刑事案件多发高发。但是,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因民间矛盾引发,人民内部矛盾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把刑事审判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各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切实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政策,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刑法修正案(八)的诸多修改内容,都标志着我国刑法由权力刑法转向权利刑法,刑罚思想实现了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由此也带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由“ 压制型司法”转向“治理型司法”,对犯罪实现了从“严打”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向“宽严相济”、“控防并重”的日常性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广大刑事法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充分发挥量刑规范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解、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减刑假释、刑事被害人救助等程序和制度的功能,既要把“严”的一手用足,又要把“宽”的一手用好,做到宽与严统筹兼顾和协调运用,在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改造犯罪、预防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改造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这次修法的一条主线,也是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灵魂。新法不仅将这一宪法原则明确写入总则,而且在辩护、证据、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方面,就人权保障问题作出一系列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注重人权保障,惩罚犯罪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前提。在刑事诉讼中,绝不能以弱化、限制甚至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片面追求惩罚犯罪,导致错判无辜,冲击正常法制秩序,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实践反复证明,惩罚犯罪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弱化人权保障来实现,反过来,强化人权保障更加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广大刑事法官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综合考虑维护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三个方面的需求,既要高度重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本源功能,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合法权利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忧虑的民生需求,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既要保护被告人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也要保障其各种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还要保护其回归社会的权利;既要保护被害人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请求权,也要保护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还要保护其诉讼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下转三版)

    刘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