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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村官调解协理员”

少年溺亡判赔11

  • 日期: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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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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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今年以来,为了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同时解决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莱阳法院创新调解模式,在法庭辖区选任法律意识强、群众威信高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调解委员担任民间纠纷司法调解协理员,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协理员在当地群众中的亲和力、影响力等有利因素,在纠纷涉及该协理员所在村或周边村时,邀请该村协理员到庭参加调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自村委换届选举至今,法庭已运用该机制调处简单民间纠纷258件,其中庭前调解46件。这样,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缓解了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为辖区和谐与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薛城法院

“七心七法”

    本报讯 近年来,薛城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运用“七心七法”调结一批疑难“棘手”案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七心”即接待当事人热心、一杯热水暖心、一条板凳谈心、换位思考知心、阐法析理明心、说服规劝耐心、化解矛盾公心;“七法”即找准症结规劝法、针对攀比剖析法、责任分成预测法、风险提示细算成本法、真情感动因势利导法、类案对比专家咨询解惑法、正反利弊前景展示法。“七心七法”调解法将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技术优势和调解优先理念相结合,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促进了案件和解,较好地推动了司法技术工作的开展,达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

沂源法院

    本报讯 今年以来,沂源县法院实行了邀请三类人员参与制定执行方案的新举措。一是针对有些申请人对法院执行过程存在疑问或不信任的态度,邀请申请人参与方案制定;二是针对有些申请人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差,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或无法提出执行方案,邀请申请人所在村组织、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参与并协助法院做好申请人的安抚工作;三是针对有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隐藏财产、转移或长期躲避规避执行,邀请被执行人所在村组织、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参与,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和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劝说被执行人放弃对抗的态度,引导和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一至五月份,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85件,执结316 件,结案率达82.1% ,未发生一起涉执信访案件。

邹平法院好生法庭

    本报讯 为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邹平县人民法院好生法庭改革法律文书制作样式,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附在判决书之后,方便了当事人了解判决依据。针对以往判决书不附具体法律条文,一些当事人不知道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内容,正确理解判决有一定的困难,个别当事人甚至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访。为提高判决案件的效果,消除当事人的误解,该庭改革法律文书制作,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全部附在判决书的后面,与法律文书一起送达当事人,让当事人看得明白。制度实施一年来,该庭服判息诉率明显高于去年同期、上诉率明显低于去年同期,而且没有一起案件因判决引起上访,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阳信法院“司法作风提升年”“大爷,您甭着急,慢慢

    说,我给您记着……” 65岁的杨大爷是阳信县河流镇村民,人到迟暮,身体越发不好,偏巧老伴又患上了脑血栓,正是又要用钱又缺人手的关头,两个儿子却不闻不问,甚至连门都不进了。杨大爷又气又急来到法院,要告两个不孝的儿子。导诉员耐心询问情况后,帮助杨大爷写了起诉书, 20 分钟就完成了立案手续。“姑娘这就行了吗?谢谢你们了,我大字不识几个,两眼一抹黑,多亏你们才这么顺利立案。 ” 杨大爷满心感激地说。这是阳信法院开展“司法作风提升年”

    5月17 日,一桩婚约财产案件开庭审理,男方提出退婚,要求女方返还“换号”、“小见面”、“大见面”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女方以不合风俗为由坚决不同意,双方闹上法庭。开庭时,女方父亲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这辈子第一次进法庭,又坐在被告席上,老汉很是紧张,声音发颤,手脚不知放哪儿好。崔法官示意工作人员给老汉递上一杯水,告诉他“慢慢说,不要紧”,并把对方律师意见中生涩的法言法语用方言解释给老汉听。休庭时,老汉握着崔法官的手连声说谢谢,还特地问法官“法“司法作风提升年”活动开展以来,阳

    信法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冷面法官”现象进行了整顿,要求干警俯下身子倾听群众意见,笑脸相迎拉近群众距离。“在冷漠面前,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公正,对群众来说都是一种不公,因为情感上的伤害永远是最大的损害”。

    “执行难”不仅是法院的难题,还是一个社会难题,但不明内里的申请执行人却将原因一股脑儿的推在法院和执行法官的身上,怒气、怨言往往让执行过程“吃力而不讨好”

    2009年底,阳信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女儿珍珍判给了父亲李某,母亲杨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1000元。判决后第二天,杨某离家出门打工,既没有给女儿留下抚养费,也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李某本是残疾人,女儿患有慢性肾病,经济比较困难,见案件许久没有音讯,李某不断去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反映,还时常打电话给院长“告状”,即使如此,

    在查询另一起案件时,承办法官无意间得知了杨某有一张人身保险单,近期转到了潍坊市,立即前往查找其下落。法官们在片警和居委会的陪同下,入户询问情况,最终在打听了 50 余户人家,查询了8 家银行后,终于找到了杨某的存款信息,当日便冻结划拨完毕。从清晨六点到晚上八点,法官们14

    “ 你们怀揣梦想进入法官这个队伍,这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手握权力要牢记自律,年富力强要不忘上进,严格要求自己总会有收获!”在法院青年干警座谈会上,牛

    “ 严格要求自己” ,说来简单的一句话,做起来却没那么容易。开展“司法作风提升年”活动后,法院制定了诸多制度约束干警,但更为有效地是一次次的“一对一”谈话,让“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了每一名干警自发的行动。为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法院

那些人那些事很平凡很“

    建起了“廉政灶”,干警在食堂就餐,省时又省心,更难得是干警们主动以此为由,将案前案后各类应酬推个干干净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少了,法院

    “法院庭审程序很规范,跟电视上直播的开庭现场一样,气氛庄重严肃,秩序井然有序”法院请来监督庭审的人大代表这样说;“如今,法院的办案效率比原来提高了一大步,一般的案件 30天就能审理完!”一位有着8年从业经验的律师这样说;“我要谢谢给我办案子的李法官,要不是他给我们不厌其烦调解,我们两家就成仇家了”,因为宅基地纠纷闹上法庭的当事人这样说…

    案件质量提高了,审理期限缩短了,吃

    请应酬看不到了,法官成了群众的贴心人

    了……变化映衬出阳信法院开展“司法作风

    提升年”活动的成效。也昭示了该院干警将

“三位一体”张江涛  薄冰  曹伟涛

    6月9日,东营中院组织党员法官,到山东省农村最早的4个党支部之一--刘集支部接受传统教育。通过听讲解、观看图片展览等形式,重温老一辈革命先烈们浴血奋战为国捐躯的丰功伟绩,使干警们的灵魂得到进一步洗礼与升华。图为党员法官重温入党誓词。

    近年来,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保护和服务功能,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以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

    第一,建立多渠道的沟通机制。对外公布劳动争议案件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对群众提出的劳动法律问题予以解答或处理。建立与企业面对面的沟通机制,重点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建议。牵头建立应急预警网络。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及矛盾激化案件通报制度,并牵头召集区总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

    第二,以调解为主线,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 2010年以来,全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8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370件,调撤率达 77.1%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制定下发了《关于构建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在进行诉讼调解的同时,要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持常态联系,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帐。积极协助区总工会建立健全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坚持把调解

    第三,以服务为保障,加大劳动争议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资源优势,通过做好法律延伸服务,不断拓展审判服务空间,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通过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特点、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积极寻找对策,努力促进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和劳动者规范自己的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好案件判后答疑和司法建议工作。加强案件的回访工作,对典型案件或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访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定期回访,以稳定审判效果。 2009 年以来,该院先后对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1份,被采纳11杜春萌对地演唱了︽念中国共产

    仰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对人民︑对审判事业的无限热爱

    ︐进一步坚定了对共产主义的

    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等经典红歌︐

    抒发了人民法官对党︑周年

    ︒中院干警以独唱︑合唱等形式︐声情并茂月日下午︐临沂中院举办红歌演唱会︐以此纪

    法院依法判决事发池塘的所有人某村村委会承担 25% 的次要责任,赔偿溺水少年的父母于某、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15383

    本案原告于某、 杨某是夫妻关系,于燕系二原告之女,于1999年10月25日出生。 2010年8月21日上午 10时许,于燕跟随其母杨某到被告所属的位于村集体土地上的池塘洗衣服,不慎溺水死亡。事发时该池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发池塘是被告挖建而成的,用作储水抗旱,不具备带领孩子洗衣服的条件。于燕跟随其母到池塘边洗衣服存在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于燕不慎溺水死亡,其作为年满十一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认知危险和风险的能力,对于此次意外显然存在过错。同时,二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死者于燕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5% 的主要责任;被告某村委会是事发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对所属池塘设立了警示标志及基本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受害人在此池塘溺水身亡承担25% 的次要责任。原告系地方城镇家庭户,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于某、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1538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同时驳回原告于某、

    本案主审法官、该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杨瑞国:该类案件中溺水少年儿童年龄多在10——14周岁之间,出事时间多在暑期或上学、放学途中。希望广大未成年人家长要提高警惕性,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做好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工作。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安全防范措施的教育,尤其是在上下学以及暑假期间,在无成人保护的情况下,不能到无防护措施的水塘、水库游泳嬉水。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水塘所有人、管理人要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措施,设立显著安全警示标识,尽量避免发现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