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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谁来管”“怎么管”

山东出台意见予以明确:乡镇政府承担管护主体责任

2020-01-13 作者: 魏新美 来源: 农村大众报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魏新美)1月1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针对我省小型水库“缺人员、缺设施、缺经费”等问题,《意见》有了明确规定。  
  山东现有注册登记各类水库共6150座,其中小型水库5897座,占水库总量的95.8%,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种功能,是保障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
  《意见》明确,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站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乡镇政府承担水库管护主体责任。”省水利厅副厅长刘鲁生说。
  《意见》强调,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利用两年时间完成超期未鉴定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以后进入正常的鉴定周期。对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要尽早纳入除险加固计划,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治理,不留死角。同时,要求加强和完善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重点水库的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管护模式上,可以依托(组建)专门的事业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直接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养护。要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水库维修养护任务。
  据介绍,2016年以来,我省全面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到2019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财政经费投入机制,水库维修养护经费基本达到小(1)型水库3万元,小(2)型1.5万元的标准。《意见》明确,地方政府要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解决;要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3万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3,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同时,要适时建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创建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