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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虽未过期,年过60拒不体检也属无证驾驶

2015-12-04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问:我虽已年满63岁,但由于所持驾驶证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因而时不时仍会驾车。为避免风险,我还为自己的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
  三个月前,我在驾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当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李某给予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驾驶证虽然在有效期内,但由于我两年没有进行身体检查,驾驶证已处于无效状态,即同样属于无证驾驶之列。而其与我的保险合同中,已用足以引起我注意的、与其它文字不同的大一号、黑色字体提醒,其对无证驾驶行为有权拒绝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姜士娥
  答: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有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你的行为同样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也指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正因为你至事故发生时,已经两年未作身体检查,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决定了你的驾驶证处在应当注销的无效状态,也决定了你无合法的驾驶资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表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一方面,你必须受保险条款约束。《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即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合同中,用足以引起你注意的、与其它文字不同的大一号、黑色字体提醒,其对无证驾驶行为有权拒绝理赔,而你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过异议,你的请求理赔权自然也就应当受到限制。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