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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丈夫虽无血缘也有优先抚养权

2015-12-04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问:我与丈夫婚检时,便知道丈夫因患疾病而无生育能力。但鉴于彼此已相恋四年,双方感情非常好,我还是毅然与他办理了登记结婚。五年前,经双方协商,决定人工授精,即利用他人精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生儿育女。儿子出生后,丈夫不仅对儿子视如己出,父子关系也一直非常好,儿子甚至对他有着很大的依赖。后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无奈之下,我于近日提出了离婚。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却坚持儿子必须由其抚养。请问:丈夫对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子是否具有抚养权?
          朱怡琴
  答:你丈夫不仅享有抚养权,而且应当优先考虑。
  就人工受精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确定,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表明彼此具有血缘关系,属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二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且丈夫事后不予认可,所生子女则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三是精子不是由丈夫提供,但事先经双方同意或事后丈夫没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则已明确规定:“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指出:“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进一步表明:“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你儿子虽非丈夫所亲生,也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是双方同意人工受精后所生,决定了你丈夫照样享有抚养权。同时,鉴于儿子不在哺乳期内,对你丈夫有着很大依赖,而你丈夫一直对他视如己出,尤其是其没有生育能力,也就“可予优先考虑”。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