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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加强物业管理

推进城管执法进社区

  • 日期: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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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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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刘勇)近日,山东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加强推进城管执法进社区、进小区工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还要求水、电、暖、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专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营单位的,要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交接。

    根据要求,物业管理工作推行“市、区(市、县)、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重心下移,发挥街道、居委会在社区管理、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逐步推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体系。城乡建设、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尤其要加强推进城管执法进社区、进小区工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退出程序以及未进行有关交接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以及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等。

    对于各专业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该《意见》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门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大都是开发商代建并把建设费用转嫁到业主身上,业主在购买专营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提供专营服务的设施设备以及承担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责任,这本身是不合理的。

    因此《意见》明确规定,水、电、暖、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新建物业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暖、气相关费用,也不得承担小区内专业经营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而对于在《意见》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需要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交接。水、电、暖、气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