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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月起实施

反对票不超1/3可动用维修资金

  • 日期: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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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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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刘勇)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于2014年底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近日由山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部门联合正式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数目庞大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保值增值,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根据《办法》,全省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或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机构,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发行的国债等,并持有到期,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据《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就是要根据房屋检修的一般规律,定期对房屋进行保养,该维护的就维护。”省住建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此处的两年在征求意见版的“草案”中为三年,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两年的计划使用量更为合理,因此在正式出台中减少了一年。

    《办法》规定,业主在表决维修资金的使用时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