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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擅改承保责任

人保财险被罚50万元

  • 日期: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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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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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段海涛)保监会日前发布“保监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因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时任人保财险意外健康险部副总经理的沈晓凤也被警告并罚款。经查,2014年3月,人保财险向保监会备案 “空气污染健康保险”条款费率。3月17日至22日,人保财险在官方网站销售该产品27份(含退保5份),实现保费收入2629.16元。在已售的有效保单中,人保财险均通过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改变了经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该公司经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中,“保险责任保障Ⅰ”为“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所在的指定区域的空气质量指标、持续时间等空气污染指标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保险人依照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给付比例、每人最高给付限额、每次事故给付限额等给付标准,给付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而在销售的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内容,改变了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人保财险未按规定销售“空气污染健康保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