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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让市场机制尽情奔跑

  • 日期: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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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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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文字不多,但“干货”不少。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而《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在审批改革方面,《意见》不仅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而且简化审批程序,包括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而对业界十分头痛的审批“互为前置”问题,《意见》决定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批的效率。

    在金融支持方面,除了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其中“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是个崭新的并购形式,可以大大减小并购的机会成本,有利于活跃并购。至于“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是实事求是的处理方式。原先的“业绩承诺”不过是形式上的约束或安慰——并购后达不到业绩期望的情形比比皆是,承诺形同虚设。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是把价值判断和价格博弈的权力交由并购的双方,让市场发现价值。

    财税安排方面,“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可以使并购更为灵活,提高并购重组的活跃度,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而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可以为并购重组省下一大笔真金白银,是实实在在的利好支持。

    职工安置是企业重组的老大难问题。《意见》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的问题解决好,企业重组并购就能扫除一大障碍。

    归纳《意见》精神,不外乎一个“放”字——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一个“帮”字——帮助企业顺利获得并购重组所需的各种资金、政策要素。以企业兼并重组为总抓手,综合推动行政审批改革、金融改革、财税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等,使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同时顺带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这可以算作“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