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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案开庭王老吉三驳加多宝

  • 日期: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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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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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 ” 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之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

    据了解,此案原本定于4月22日开庭,由于加多宝提出申请而延期至今日开庭。在“王老吉”商标权案件中,加多宝曾多次提出延期审理,最终让整个案件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此次红罐装潢权案件,从2012年7月6日正式立案至今开庭,也已持续了近10个月之久。

    另外,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国进此前在会议上透露,目前广东三级法院受理的涉及广药加多宝的案件共8宗,主要还在做程序审理工作。案件进展缓慢源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为保证在香港注册的鸿道集团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法院采取了三种域外送达法律文书的办法。“我们试过采取邮件送达,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以及委托中国法律(香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但这些法律文书都被鸿道退回或拒签,我们现在正在想尽办法,推进这个案子的审理。”驳加多宝“设计说”

    是协议约定生产红罐而非陈鸿道独创

    在庭审现场,加多宝代理律师更多是拿“红罐设计专利”做文章,称凉茶红罐包装由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设计,并于1997年申请专利,加多宝对红罐拥有装潢权。

    对此,王老吉大健康代理律师指出,红罐包装是不是陈鸿道设计、陈鸿道以自己身份设计还是受鸿道集团委托设计等问题目前无法证实,陈鸿道一直弃保外逃,目前尚未归案无法出庭。另外,设计并不产生装潢权,装潢权保护的基础是装潢权对于经营者的标识功能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商誉,这种功能只有在投入商业使用后才能产生。

    早在1995年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授权鸿道生产经营红色罐装、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双方协议约定的凉茶包装为红罐,而非黄罐、绿罐,这表明并不是像加多宝所说的陈鸿道独创设计了红罐包装,使用红罐属于合同约定,红罐包装的选择设计是在此协议框架下进行的。

    至于申请专利,鸿道集团作为商标租赁方,绕过商标所有者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并且,专利的有效期是十年,加多宝所提供的红罐专利设计证书上的专利已经过期,没有法律效力。驳加多宝“使用说”

    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加多宝提出,自己在17年里投入资金进行品牌推广,做大了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的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

    王老吉指出,王老吉凉茶始创于公元1828年。1992年,“王老吉”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岭南地区已经享有盛誉。也就是说,在1995年广药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前,王老吉凉茶已是知名商品。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王老吉 ”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王老吉凉茶属于知名商品”,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王老吉大健康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终止,此时加多宝公司才逐步推出一面是“王老吉”一面是“加多宝”品牌的凉茶,以及现在销售的双面“加多宝”品牌的凉茶。这些产品至本案起诉之日2012年7月短短两个月,谈不上是知名商品。本案的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品牌”凉茶。

    任何知识产权,没有说谁投入就归属谁的。加多宝的投入,已经取得了巨额经济回报,但不代表其拥有该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以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标识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的“生产者”。在本案商标许可期间,加多宝公司只是受托加工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不是装潢的使用者,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是广药。“王老吉”商标及装潢标识在凉茶上,消费者认为该凉茶来自于广药,当然也认为是广药在使用该装潢。

    当年是在“王老吉凉茶”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前提下,双方才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所以,红罐包装、装潢产生的显著性、识别功能,不是由于加多宝的使用将其做成了知名商品而产生的,而是“王老吉凉茶”自身的知名商品属性成就的。驳加多宝“分离说”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除“设计说”、“使用说”外,加多宝又提出“分离说”,认为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独立的,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广药只能拿回商标,红罐包装、装潢仍属加多宝所有。

    对此,王老吉代理律师认为,“特有的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相结合才能产生包装、装潢权,也就是说,红罐必须与王老吉凉茶相结合才能产生装潢权。各种商业标志包括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在内,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识别体系,由此建立起的商誉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就红罐王老吉装潢而言,主要显著特征是竖排“王老吉”三个大字,若将属王老吉商标范畴的东西都拿走,只剩下一片红色、一个黑圈和“凉茶”两个字,而“凉茶” 两个字又是社会通用词组,这样装潢的主体就不存在了。所以说,在法律意义上,王老吉商标和红罐装潢已经固化为一体。就好比山水画,如果没有山,没有水,还是山水画吗?

    装潢本质上是一种识别性权利,其转让、权属规则与商标没有任何区别。《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时,必须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也一并转让。”目前“王老吉”商标已经回归广药,同样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装潢就是未注册的商标,亦应回归广药。

    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观点,得到了国内相当一部分法学专家的认同。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认为,“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当一个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商品形成后,它便具备完整性与统一性,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很大程度上将通过商标在消费渠道中形成认知并建立商誉。在商标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该包装、装潢不应与商标权割离,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势必会为消费者带来混淆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