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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下放地方

“草根慈善”将迎春天

  • 日期:20120323
  • 作者:记者 王伟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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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记者 王伟 济南报道

    在19日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部提出,已经在一些地方并将在全国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异地商会审批权等,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对此,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办公室一人士21日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只有国家和省两级政府有审批权,此次民政部将权力下放应该是赋予市级以下部门审批权,非公募基金会的审批将更加灵活。”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

    “这透露出一个信号,我国民间慈善管理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民间慈善组织的春天到来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难以逾越“身份门”

    “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一度遭遇瓶颈。”乔新生说。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壹基金。早在2007年,李连杰就发起“李连杰壹基金计划”,这是壹基金的雏形。其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其理事会成员不乏王石、马化腾、马云、冯仑、柳传志等商界大腕。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后,壹基金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募集善款只能由中国红十字总会管理。灾情发生后,本想拿出资金进行灾后救助,可按照规定,壹基金要拿出募款必须通过管理部门的层层审批。由于审批时间较长,壹基金最终延误了对灾区的救助。不仅如此,因为非公募基金的身份,壹基金一直依靠与 中国红十字总会的合作,来取得向公众募款的合法性。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的差别是,前者需要400万元,后者需要200万元,但最大的区别是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像公募基金会一样向社会公开募捐。”上述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办公室人士说。

    在运作步履维艰的情况下,壹基金迎来转机——去年1月,深圳市民政局承担了对壹基金的监管责任,壹基金转型为公募基金。

    壹基金的转型是幸运的,但是大部分的民间慈善组织没有这么幸运,依然面临登记难的身份难题。

    “根据国家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必须有一个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目前,山东登记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有64家。”上述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办公室人士说。

    主管单位的硬性规定,把大量的“草根慈善”组织挡在了门外。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无法注册,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大量民间慈善组织只好进行工商登记。服务残障人士的民间机构北京慧灵就是这样的例子,多次登记申请失败后,至今仍以工商注册的企业身份存在。

    民间慈善职业化不足

    国内面向藏区的最大的非公募基金会——北京苹果基金会的秘书长周行康21日刚从西藏归来。他对导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NGO(非政府组织)发展取得了很多进步。但同时,民间慈善组织的成长也受到一定限制,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国际上,一个正式注册的NGO 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可以抵扣税款的。在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国内申请免税的手续过于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以及个人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周行康说。

    在制度的制约下,周行康认为,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尚显职业化不足。“只有志愿者是不够的,一个慈善组织还必须具备核心的专业人员,比如财务规划、项目设计人员等。”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惯例,一个慈善机构的行政开支不应该超出其每年捐助数额的10%-15%,但是我国的比例限制通常是8%。“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因为大部分民间慈善组织都是非公募的,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如果不苦练内功,是很难维持下去的。”周行康说。

    “去行政化”之路

    “目前,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管理与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乔新生表示。

    据乔新生介绍 ,国外的慈善机构多依托宗教机构成立,是基于精神信仰发展起来的。我国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针对官方的慈善机构,红十字会是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的,带有鲜明的行政化。因为没有向社会公开募捐的权力,非公募基金会募款的渠道通常有两种,一是挂靠主管单位,另一种是通过亲朋好友间接募捐。“这就给打着慈善的幌子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去年的“郭美美事件”等一度使官方慈善机构深陷信用危机,公众将更多期许的目光投向了民间慈善,这无疑助推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去行政化”之路。

    今年,北京市将推动公务人员逐步退出慈善公益组织,以保持慈善公益组织的志愿性、社会性和民间性。此举被认为是我国慈善“去行政化”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