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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与骗购行为

  • 日期:20100312
  • 作者:孙瑞灼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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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瑞灼

    正在起草的《 住房保障法》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广州日报》2月3日)

    《住房保障法》草案规定经适房产权共享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防止一些人为牟利而造假。 但笔者认为,共享经适房产权无法杜绝骗购行为,经适房共享产权不如禁止转让。

    按共享产权的制度设计,共享产权的经适房5 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但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了骗购者的利润,但由于经适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是按一定比例分配,其中的利润空间也是非常巨大,骗购者仍然有利可图。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之徒骗取经适房的行为恐怕仍然难以杜绝。

    曾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经适房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为人们所诟病——贫困群众想得到一套经适房成为奢望,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过硬的关系和拥有的权力,把经适房当做牟利的工具,非法侵占政府和社会提供给贫困群众的资源,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加剧社会不公。经适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经适房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关键在于国家对骗购经适房行为处罚不严!

    由此,笔者想到发生在香港的一个案例。 2007 年 1 月 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时年82 岁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徒刑。事情源于2003年至2004 年间,李栢俭夫妇隐瞒其近 200 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 10 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而这两项仅针对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发放。这个案件让笔者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骗取政府公房而入狱,可见香港法律对公职人员廉洁要求之高,对侵占、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而在内地,许多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倒手转卖牟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显然,内地对骗购经适房的行为“过于宽容”了!

    因此,笔者认为要杜绝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关键不在共享产权,而是要切实加大对骗购经适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伸向经济适用房的贪婪黑手。

    同时,可以明确规定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如果保障对象不再需要经适房的,可由政府按原价收回,让骗购者无利可图。如此才能确保经适房不被骗购,维护贫困群众的住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