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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宋(15)

2019-09-0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吴 钩
  范氏三兄弟又“随事立规”,先后于熙宁六年(1073)六月、元丰六年(1083)七月、绍圣二年(1095)二月、绍圣二年四月、元符元年(1098)六月、元符二年(1099)正月、崇宁五年(1106)十月、大观元年(1107)七月、政和三年(1113)正月、政和五年(1115)正月,续订了范氏义庄二十八条规章,合称“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这二十八条续定规矩中,其中两个条款补充了族人可获得的福利:
  一、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皆准此)。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二、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若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即支钱一贯文)。虽不曾得解预贡,而文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修者,听)。
  六个条款对族人领取福利的权利作出限制:
  三、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钱并勿给。
  四、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谓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类)。
  五、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六、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七、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
  八、诸位子弟官已升朝,愿不请米绢钱助赡众者,听。
  五个条款规定了族人申报领取义庄福利的程序,以及对违规冒领福利的处罚:
  九、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一年,许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报,别给历头起支。
  十、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即过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十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冒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径申“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已收养给米者不得追讼)。
  十二、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冒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服),掌管人及诸位申“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十三、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文正位”指挥与支,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八个条款对范氏义庄公共财产的使用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十四、诸位子弟纵人力采取近坟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十五、族人不得租佃义田。
  十六、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十七、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
  十八、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
  礼官的抗议
  夏竦是饱学之士,曾担任过仁宗皇帝的老师。宋仁宗是一位很有人情味的君主,一直感念老师,现在老师去世,仁宗要“为夏竦成服于苑中”,即在宫中给老师服丧举哀。按礼官挑选的日子,“成服”之礼的日期恰好是节庆宴会之后,仁宗说:“(夏)竦尝侍东宫,情所悯伤,若依所择日则在大燕后,岂可先作乐而后发哀?”遂提前为夏竦举哀。他当然也希望给老师拟一个好一点的谥号,以告慰老师泉下之灵。
  然而,当时的舆论界对夏竦可没有什么好印象,许多士大夫都认为夏竦是一个品行不端的小人。宋史这么评价他:“材术过人,急于进取,喜交结,任数术,倾侧反覆,世以为奸邪。”特别是他对同僚石介的构陷,尤其令人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