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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先行先试撑起法治之伞

2019-08-21 作者: 张瑞峰 来源: 大众日报
  □张瑞峰

  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承担着“先行先试”的重任,而先行先试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与规范,也能够对法治建设起到引领与推动作用。
  山东新旧动能转换要“三年初见成效、五年取得突破、十年塑成优势”。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建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将会为地方立法甚至国家立法所吸收;阻碍动能转换的无效制度,也将予以改革和完善。
  目前,与新旧动能转换取得的进展相比,我省相关法治建设仍有待跟进。
  缺乏对新旧动能转换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与规划。我省在2018年先后编制实施了新旧动能转换总体规划和11个专项规划,在“放管服”改革、运行机制改革、民营经济改革发展、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做出了全面部署。但其战略布局、项目建设多集中于经济领域,对相关的法治建设、法律机制问题未能充分研究和全面部署,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零散分布在“建设服务政府”“优化体制机制”“加强组织建设”等部分,以及一些具体的经济社会改革领域。
  地方立法未能及时回应改革的发展。与新旧动能转换的法治需求相比,我省仍然存在相关立法少、规范性文件多、规范依据效力级别低等制约创新的体制问题。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不足,对创新企业的鼓励和支持不够,在某些领域甚至存在空白,成为限制新旧动能转换的制度障碍。
  建设新旧动能转换新型治理体系的力度不足。具体表现在: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仍然亟待优化,虽然发布了《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但仍面临政策如何落地问题;“放管服”改革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改革如何配套衔接、部分地区的“一次办好”改革走过场和走形式等;治理主体权责不清,政府监管、市场竞争、行业规则、民生建设等治理边界模糊,影响了新旧动能转换顺利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同样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法治引领动能转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如国务院要求“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同时,改革如果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和禁止性规定等重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赋予改革政策以合法性地位。二是要发挥改革对法治的能动作用。如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升级旧动能的具体政策、制度、规划经实践证明有普遍性和实效性的,可以上升为地方立法;新旧动能转换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通过并且适合通过地方立法化解的,可以制定地方立法。三是要构建法与政策良性衔接、交互治理机制。要准确界定法与政策之间的治理范围,明确区分标准或者划分原则,对新旧动能转换中涉及的法与政策的相互转化,要规定适宜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以法律替代政策或政策干扰法律。
  创新地方立法理念,保障动能转换规范发展。一是加快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才工作条例、社会信用条例、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民商事仲裁规范与发展促进办法等法规规章,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二是进一步推进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度清理以发展落后产能为目的的相关法规;同时,对涉及新旧动能转换的制度和条款及时修改或解释,破除制约新旧动能转换的法律障碍。三是继续推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作用,强化政策合法性审查;同时,实行重大决策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民主参与、科学论证。
  推动治理模式转型,以法治营造动能转换良好制度环境。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改革体制机制。要完善改革和工程协作机制,落实责任,形成立法、执法、司法相互配合的治理格局。二是营造法治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通过完善和创新法律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诚信政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要为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与优惠的发展政策,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培训,将现代理念和改革思维引入各级干部的学习考核中,扭转传统发展思维和认知,摒弃“官本位”、人情社会、片面求稳等落后理念,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完善新旧动能转换的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相关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