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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一审开庭

2018-11-08 作者: 晁明春 通讯员 王运伟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晁明春 通讯员 王运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10月31日,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于某奇等14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一案在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这是山东省首例侦破的“套路贷”案件。
  庭审中,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对14名被告人进行了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于某奇、齐某在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的情况下,于长清区常春藤小区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贷”),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决定业务员领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门催收债务等。于某奇、齐某二人各自带领业务员团队从事放贷业务,平分利润,共担损失。
  该案犯罪嫌疑人在放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伪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假象,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某奇、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人员作为业务员,应对自己实施的具体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就这起“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16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审查,有14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1名犯罪嫌疑人因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还有1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