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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审前调解+简案快审”实现提速增效

2018-10-26 作者: 姜言明 刘涛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 涛
    本报通讯员 刘庆伟 唐 娜


  日前,孔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案,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安中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向孔某和芦某分别发放了《审前调解劝导书》,孔某、芦某均有调解意向。原审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告知中院立案庭。中院立案庭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审前调解。承办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通过细致调解促使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上达成调解协议。泰安中院收到上诉状后,予以登记立案,并于当天出具调解书。该起离婚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这是泰安中院探索实行二审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促纠纷高效化解的一个缩影。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泰安中院对部分二审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前调解。该院专门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操作规程》,对审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解主体、操作流程等做出规定,并制作了《审前调解劝导书》,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详细列举了诉讼渠道化解纠纷的特点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
  审前调解简化相关程序,并采取灵活多样的纠纷处理方式。审前调解在上诉卷宗流转期间完成,自当事人提起上诉之日起以45日为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登记立案后由立案庭法官及时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
  上诉人王某、纪某与被上诉人任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安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泰安中院立案法官了解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村,双方仍有调解意愿,遂征得双方同意后,提前介入做调解工作。但上诉人有2人,被上诉人有5人,做调解工作花费了大量时间,案卷流转到中院后,调解工作尚未做完。为节约司法资源、妥善化解纠纷,泰安中院立案后,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该案。立案后两周即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顺利化解。
  泰安中院副院长林建森介绍道:“实行审前调解一段时间后,我们发现实行审前调解的部分案件在立案前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立案庭法官对案情已经熟悉,由其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流程更加顺畅,效率更高。为此,我们从前年9月份开始将单一的‘审前调解’升级为‘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使繁简分流机制更加完善。”
  对于审前调解未成功的,将审前调解笔录归入案卷,及时登记立案,由立案庭法官继续进行审理。在立案、送达、排期、开庭、文书制作等环节都坚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最大限度缩减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继续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纠纷。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依法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仍由立案庭法官审理,不再流转。
  2016年实行繁简分流以来,泰安中院通过实行“审前调解+简案快审”繁简分流机制,共化解二审民商事案件748件,约为同期二审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13.85%,取得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优化了审判资源。审前调解将基层法院法官熟悉案件情况的优势与中院立案审判团队负责卷宗流转工作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了审判资源,促进了审判资源效能最大化和法官专业化。
  提高了审判质效。57%的分流案件经过审前调解在上诉案卷流转过程中化解,没有占用正常审限。还有43%的分流案件按照简案快审审理,实际审限平均为22.5天,与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平均审限相比缩短37.7天。审判方式灵活,促进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审前调解不占用审限,简案快审时间短,减少了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审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减少了当事人诉讼费用支出,受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广泛欢迎。
  “实践证明,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泰安中院在这方面只是进行了初步探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相关规定,深入思考探索,不断总结完善,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推动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泰安中院院长朱旭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