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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研究》

2018-10-1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崔树义,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岗位专家,山东省人口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副会长,山东省政府研究室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人口与社会保障、现代智库研究等。曾先后主持4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20余项省部级课题,10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人口科学优秀成果奖,出版著作、译著10余部,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等200余篇;10多篇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先后得到山东省及国家卫计委领导肯定性批示。
  □崔树义

  “失独家庭”指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应更加关心失独家庭,从顶层设计入手,建立失独家庭关爱帮扶体系。该成果主要政策建议等得到省领导的高度肯定,并被纳入省有关文件,对于加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统筹规划,做好顶层设计
  失独父母是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一个特殊群体,政府有责任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在经济救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情感支持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政策推动、社会参与、统筹协调”的失独家庭关爱帮扶体系。
  (二)开展基线调查,建立失独家庭基本信息档案
  失独家庭的基本信息,是国家制定宏观政策、解决失独家庭问题不可缺少的基本前提,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程。应开展失独家庭情况基线调查,建立失独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尽快全面了解、掌握失独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国家有关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计生协为专门的失独家庭关爱帮扶机构
  政府应明确计生协为专门的失独家庭关爱帮扶机构,并赋予其更多的协调和管理职能,使其有效负责失独者的养老、治病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事项,为失独者提供全方位服务。计生协本身作为计划生育群众自己的组织,为失独家庭争取实施最大程度的社会救助责无旁贷。
  (四)重点做好失独家庭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工作
  虽然失独者的诉求表面上比较集中于经济利益,但他们更为迫切的现实需要,实际上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失独者提供生活照料,可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的形式来实现。可充分利用联系人制度,及时了解失独老人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应加大失独者的精神慰藉工作,帮助他们尽可能地走出失去孩子的痛苦,重拾生活信心。这种精神关怀应贯彻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始终和各个方面。
  (五)加强和改善舆论引导
  应加强国家对失独家庭帮扶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失独家庭问题,改变目前失独家庭及失独家庭帮扶政策社会知晓度过低的问题;同时,应通过加强和改善舆论引导,更多地宣传报道失独者自立自强的事迹,传播正能量。应通过心理援助、走访慰问等方式,尽力做好失独者的思想工作,强化其自我救助意识。
  (六)完善失独家庭特扶政策
  进一步出台能够有效改善失独家庭生活的好政策、好措施,切实把失独家庭帮扶救助作为政府行为,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真正建立起失独家庭长效帮扶救助运行机制。进一步改革完善现有扶助政策,使之更加符合失独群体的实际需求,如进一步放宽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的年龄限制等。
  (七)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将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适当提高扶助力度,由财政提供全部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提高统筹层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统一负担。加大人口关爱基金中用于扶助失独家庭的力度,在失独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进行紧急救助。
  (八)做好再生育和收养服务
  对于有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再生育服务。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资金帮助。应为其免费进行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促进患儿早诊早治。不分城乡,免费为其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于无生育能力或生育意愿,但有收养意愿并符合收养条件的失独父母,应联合公安和民政部门,为其优先办理收养登记,帮助其实现收养意愿。
  (九)提高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实现精准救助
  过去多年来,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基本上是一刀切式的,统一标准、统一形式、统一内容,而没有区分失独家庭的不同情况。随着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不断规范化、制度化,随着失独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这一状况需要且有可能得以改变,即根据失独家庭存在的不同困难,有的放矢地实施救助,从而使得救助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具有实效。
  (十)切实做好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
  所谓失独家庭问题,归根结底是养老保障问题。政府应高度关注失独家庭父母进入老年期的生活,尽可能使他们能够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失独父母在年老时均享受农村“五保户”或是城市“三无人员”待遇;失独父母入住社会养老机构时,应为其降低入住门槛;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社区“幸福院”,应优先接纳失独父母;失独家庭父母抚养第三代的,应该加大普惠制救助的力度;必要时为失独老人兴建专门的养老院,集中满足失独家庭父母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