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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外事活动筹备、举办和延后期限内省及有关设区的市可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

2018-03-30 作者: 赵君 张晨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君 张晨 报道
  本报济南3月29日讯 今天闭会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自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
  “保障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的顺利举办,对于坚持和平外交政策、促进国际合作、提升国家形象、为我国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等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举办重大外事活动,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和影响。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国家重大外事活动在我省顺利举办,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以有效应对、防范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完全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决定明确,在重大外事活动筹备、举办和延后期限内,省及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保障重大外事活动顺利举办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必要、适度原则,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通过决定或者命令等形式,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优化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或者命令,按照有关规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