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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三件地方性法规

蒙山核心景区已建宾馆逐步迁出

2018-03-30 作者: 赵君 张晨 来源: 大众日报
  □CFP供图   游客在沂蒙山银座天蒙旅游景区游玩。
  □ 本报记者 赵君 张晨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
临沂:
蒙山禁止超最大承载量
接纳游客

  蒙山是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是临沂宝贵的自然资源。但是,由于规划体系不完整,保护制度不完备,蒙山范围内违法建设和破坏资源案件时有发生,蒙山生态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为此,临沂市制定了《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蒙山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区域。自然保护区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为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条例》明确,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二年内,整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蒙阴风景区总体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蒙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还规定,蒙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非法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已遭到破损或者存在破损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严格限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此外,《条例》还对蒙山接纳游客数量作了规定,提出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
济南:
政府投资项目
优先使用再生建材

  当前,济南城市发展不断加快,各类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大幅度增加,建筑垃圾管理面临的问题突出。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程序、运输企业准入及车辆管理、消纳场的建设及运营等管理措施。条例明确,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还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了专章规定,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和方式,实现从源头排放、再生利用到终端消纳的全覆盖。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日照:
政府应确立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随着近年来日照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着较为突出的污染安全风险,个别水源地水质存在波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刻不容缓。为此,日照市制定了《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作出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纳污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供水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应急供水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及时修订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