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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纪法”联手提高办案效率——

30天法槌落下

2018-03-20 作者: 尹彤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尹彤
   本报通讯员 殷爱杰

  伙同保洁公司项目经理相互勾结、监守自盗,窃取环卫车辆油料——3月4日,济宁市任城区城管局环卫处保洁科科长白某等21人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任城区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了解,这是任城区监察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二起批捕案件。
  据悉,自1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任城区监察委就迅速投入案件办理中,当天就办理了二十里铺街道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朱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案件,并首次采取留置措施。
  “线索是监察委成立前掌握的,经过10天搜集梳理线索,最终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任城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孙加涛告诉记者,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必须十分谨慎。在采取留置的24小时内,区纪委、区监察委分别将党纪、政务《立案决定书》和《留置通知书》送达朱某某工作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此后,监察委工作人员用时7天,排查经济管理站7年账目、13个个人账户、5万余条交易明细,查明证据,最终依纪依法给予被调查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决定。
  与以往案件处理方式不同,采取留置措施后的第三天,监察委就邀请了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检察机关也指派具有丰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的2名员额检察官靠案,7天时间内形成了案卷10册1337页,确保了证据确实、充分。在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后,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职务犯罪检察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公诉人,对接联系、审查此案,在移送当天即对朱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月2日,朱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2月13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0年,朱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服从判决不上诉。从留置到公诉、审理,直到最后判决,只用了30天时间。至此,任城区监察委高标准高质量地打响了山东省县级监察委的“反腐第一枪”。
  “从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到监察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高度配合,这在以前是没有的。”孙加涛坦言,尤其是区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工作人员转隶后,和原纪委人员共同办案,相互配合取长补短,有利于案件办理。
  据了解,监察委成立前,案件从纪委立案到检察院批捕、起诉、审判,最少也得三四个月,如果其间出现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证据等问题,时间会更久。“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整合了反腐败力量,优化了办案流程;留置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限;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对于监察委提供的调查笔录,检察院也不需要再重复取证,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孙加涛说。
  除了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任城区监察委也加大了和公安机关的合作。因白某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为尽快固定证据,区监察委作为办案主体,慎用留置措施,充分借助公安机关手段、措施,以涉嫌盗窃犯罪入手,由公安机关配合抓捕,并由公安机关办理立案、刑拘手续,第一时间将人员证据固定。期间,区监委调查组负责案件调查取证、提审讯问、固定证据,待证据固定完整后,再由公安机关改变罪名转监察委处置。
  “朱某某案件是监察委开展调查审查工作迈出的第一步,为采取留置措施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作了有益探索,体现出纪法有效衔接产生的1+1>2的效果。”任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张佩岗说,而白某案件则是为少用、慎用留置措施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从制度创设和制度执行等方面查找了疏通“纪法”“法法”协调衔接“堵点”,“纪法”“法法”协调衔接全线打通、顺畅高效,效率和质量大幅提升,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这两起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办理,充分证明了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行纪委、监察委合署体制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监察委成立后,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有效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填补了党内监督的盲区。”
  据了解,从1月13日任城区监察委成立后,已立查案618起,结案579起,自办案件率62%,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及线索33起,其中1月13日监察委成立后,移送审查起诉7人,已判决1人,逮捕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