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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控烟”还需增加内涵和使命

2018-01-04 作者: 冯海宁 来源: 大众日报
  □冯海宁

  2009年、2015年,我国烟草两次大幅提高税收,卷烟价格随之上涨。然而价格杠杆似乎并未对烟草消费产生实质性影响。2001年到2016年,我国成为卷烟支付能力增速最快的国家。在一些专家看来,烟草价格的上涨,远远赶不上“烟民”卷烟支付能力上涨。由此带来烟草消费扩张,使我国控烟形势更加严峻。(1月2日《工人日报》)
  据说,提高烟草税收和烟草价格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具有成本效应的控烟措施。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显示,烟草价格每增长10%,放弃吸烟的成年烟民增加3.7%,放弃吸烟的青少年烟民增加9.3%。然而,我国两次大幅提高烟草税收之后,烟草售价随之上涨,却没有收到显著的控烟效果,原因就在于,烟价涨幅仍在绝大多数烟民可承受范围之内。
  以2015年烟草消费税调整为例,从之前的5%上调至11%,每支烟再加征0.005元的从量税,看起来涨幅不小。但几年才调整一次的涨幅,仍远低于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这就意味着“以税控烟”只是增加了税收,实际控烟效果微乎其微。另外,我国烟草税收占其销售价格比例为59%,远低于75%的世界平均水平。
  “以税控烟”要发挥更大效果,不仅要提高税率,同时也要改变征税方式——把从价计税改为从量计税。只有如此,才能提高烟草消费成本尤其是低价烟消费成本,以减少最大的吸烟人群买烟。
  首先,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改革烟草消费税。在目前我国3亿烟民中,青少年吸烟者超过4000万人且吸烟率在逐年上升,吸烟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客气地说,吸烟是伤害青少年健康的最大“杀手”之一。因此,“以税控烟”还需增加内涵和使命,应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税改目的之一。
  其次,要从扶贫脱贫的高度改革烟草消费税。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几年我国对扶贫脱贫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表面上看,扶贫脱贫与“以税控烟”没有关系,但研究报告显示,低收入群体吸烟率普遍高于高收入群体,农村居民吸烟率普遍高于城镇居民。当吸烟加重贫困家庭经济负担,并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那么两者之间就有关系了。因此,有必要以扶贫的名义推进烟草消费税合理化改革。
  再者,改革烟草消费税要算好两种“大账”。目前,“以税控烟”效果不太明显,但烟草税收却因此增加了,但税收设计者不能只看烟草税贡献,更要看到吸烟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生命健康损失。有数据显示,2014年治疗烟草相关疾病给中国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占中国当年卫生支出的10.59%,显然经济损失太大了,而生命健康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无论是“以税控烟”,还是公共场所禁烟等,都是为了控烟而控烟,或者说都是为了公众健康而禁烟,目的比较单一,那么相关政策制度设计者在决策时可能考虑问题就比较简单。然而实际情况是,吸烟还与保护未成年人、扶贫脱贫等重大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只有在“以税控烟”以及其他禁烟行动中增加更多内涵和使命,才能在税收决策和相关立法的天平上增加控烟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