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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首审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排污企业承诺一年内修复环境

2017-12-20 作者: 张依盟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张依盟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19日讯 经省检察院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天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全面推开以来,济南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诉称,2008年至2015年5月,蓝星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镍、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蓝星公司虽于2011年建成污水处理设备,但既未申请验收也未实际投入运行。经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蓝星公司镀槽东侧暗管下水口处样本污水中含镍量为409mg/L,超过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镍量1.0mg/L的排限值409倍;污水PH值为0.62,严重低于规定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为6-9的PH值,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5年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蓝星公司、蓝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监督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立案侦查,该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1月26日,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蓝星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人认为,本案经过诉前程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省检察院指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公益诉讼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评估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开庭后,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蓝星公司对公益诉讼人诉称的污染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均予以认可,并承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期限一年,修复期满时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验收合格的报告;若不能按时完成修复义务,则于前述修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98万元,支付于法院指定的专用账户。评估费用13万元由被告承担。公益诉讼人将对该案的后期环境修复情况持续跟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