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市级首部物业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2017-11-21 作者: 丁兆霞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丁兆霞 报道
  本报日照讯 11月15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于9月30日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之后,日照市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省内市级首部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日照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服务逐步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就目前情况看,全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权责不清等亟待规范解决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方面对物业管理的关注日益增强,群众期盼规范提升物业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等,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由事前监管逐步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但国家、省尚未制定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政策。因此,出台一部符合日照市实际、富有地方特色的物业管理法规,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十分迫切和必要。
  对此,日照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民主立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制定了《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其中,围绕开发遗留问题,《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建立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制度,强化了前期物业服务保障。规范物业承接查验,细化了承接查验过程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因建设遗留问题在物业管理阶段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围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条例》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机制,重点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及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进行了明确,并对综合行政执法、规划、价格、质监、工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界定。
  围绕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条例》对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双启动机制,规定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针对不少住宅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等特殊情况,《条例》规定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职责。
  围绕规范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创新管理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中,针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不方便的问题,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维修启动程序;针对物业服务中的捆绑收费、随意断水断电行为,在条例中明确予以禁止,并规定了处罚标准;针对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的监管问题,通过施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引入物业第三方评估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措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此外,还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共有资金账户监管,专营单位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维修等费用的承担,水表、电表等计量器具的更换以及改变物业用途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一方面为避免照抄照搬上位法,对于重复上位法处罚的条文不再规定,另一方面,主要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职责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据悉,《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日照市将大力推进“管理进社区”,将政府承担的社会治安职能,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还有开发商承担的建设质量与保修责任等都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实基层物业监管力量,将物业管理纳入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办事处作用,加大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动的“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