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医疗纠纷出新规

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11-17 作者: 姜斌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姜斌 报道
  本报泰安讯 记者从泰安市相关部门获悉,《泰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按照《办法》,市、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三种解决途径,即自愿协商解决;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入医疗责任险的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