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观点

“不付钱爬不出庐山”不只是价格欺诈

2017-09-26 作者: 张玉胜 来源: 大众日报
  □张玉胜

  国庆节前夕,多名游客向《问政江西》求助,称在庐山旅游购物时遭遇店家价格欺诈、强买强卖,原本8元一斤的草药“阳元草”,打成粉末后却变成了8元一克,有游客拒绝付钱被威胁“不付钱让你爬不出庐山”,最终被迫刷卡付了2280元才得以“脱身”。虽然这名消费者最终获得了退款,但他表示,对庐山乃至整个江西省好印象因此打了折扣。(9月24日《法制晚报》)
  市场经营讲求的是自由买卖、公平交易,最基本的经营之道就是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尤其对于仰赖过往游客的旅游购物,更需商家以招徕“回头客”的薄利广销占领市场、赢得竞争。希冀靠“宰客”发财的一锤子买卖,不仅是只顾眼前、罔顾长远的急功近利,更是自砸招牌、自毁“钱”程的自残自杀。8元一斤变8元一克的翻云覆雨,商家显然悖逆了诚信经营的市场原则,构成了对商品价格的隐瞒欺诈,理当受到问责严处。
  国家发改委在其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有明确界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而人们对这种以忽悠手段玩价格“变脸术”的深刻认知,莫过于两年前的那场“38元大虾”风波。只不过是如今的庐山草药欺诈案,是把当年“青岛大虾”玩将“份”变“只”的游戏,改为了由“斤”变“克”,两者异曲同工的欺瞒手法如出一辙。
  如果“8元1斤变1克”的价格忽悠就此打住,商家继续以哄骗手段达成交易,此案或可定性为“价格欺诈”,可以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视情节对其施以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事件并未就此终结,而是在商家发出“不付钱让你爬不出庐山”的威胁中完成了交易,这显然超出了“价格欺诈”的范畴,不无“敲诈勒索”之嫌。
  我国《刑法》把“敲诈勒索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最高法在对相关认定标准的释法文件中,则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概念,确定为“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而该商家以“托”哄骗及9月9日让周先生交钱走人的事实,或可成为治罪依据。
  常言道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以“价格欺诈”宰客的最大杀伤力就是对当地旅游形象的负面影响,而“不付钱让你爬不出庐山”的有恃无恐,其戾气当缘于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和处罚缺位。十一黄金周在即,莫让国人将“价格欺诈”误作庐山真面目而停下到此一游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