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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09-2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中央驻鲁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山东建设、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健全职责法定、权责明确、督导有力、考评科学、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既要各负其责,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及其分管领域的综治工作,又要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综治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加大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综治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考评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奖励惩处制度和办法,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综治工作情况汇报,并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将开展综治工作的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综治委。
  下一级综治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综治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综治委及综治办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综治工作的经常督导和定期检查,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年度综治考评工作由各级综治委及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综治委及综治办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综治委及综治办应当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表彰和嘉奖的先进个人,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定期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对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
  第十八条 对受到表彰和嘉奖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下综治委及综治办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省综治办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要求认真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推荐工作。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按照规定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治办和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情况调度、定期报告、责任督导和追究制度。各级综治办和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当分别向上一级综治办和本级综治委报告一次本地本部门分管领域的治安、公共安全情况和发生的案件、事件、事故情况,重大及以上案件、事件、事故和敏感案件、事件、事故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或者发生重大、敏感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事)件的;
  (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或者在综治考评、群众安全感与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末位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者整治后又出现反弹的;
  (六)对有具体任务目标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七)发生重大及以上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和敏感案(事)件后不及时报告的;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综治办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综治委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受到书面通报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但尚不够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办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综治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综治委主任、副主任约谈。受到约谈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办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办视整改情况,适时解除挂牌督办。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对照一票否决所列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于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相应的上一级综治委可派驻工作组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综治办,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驻鲁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综治委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每季度实施一次责任督导和追究,特殊情况随时实施。
  第三十条 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情况,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评范围。省综治办根据年度考评等情况,确定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单位,实行重点督办。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对该地方、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干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被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被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综治办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