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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收费有升有降

我省最新收费标准9月1日起施行

2017-08-14 作者: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
  据了解,1998年以来,我省公证服务收费一直执行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2013年国家对个别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公证行业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收费政策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省司法厅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适应变化,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新出台的《办法》和《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办法》明确了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管理方式。“目前,公证业务尚未形成充分竞争,因此《办法》规定大部分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同时,鉴于部分公证事项和事务,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差异较大,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议价。”省司法厅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据了解,收费标准方面,计件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以体现公证员劳动价值和弥补公证处运营成本,如证明学历、学位、经历等,由每件80元上调至每件150元。按比例收费标准以降为主,如继承、赠与、遗赠的收费标准,由按照受益额的2%计收,改为分段累计计收,下调0.8-1.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