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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

单车损失5000元以内实行快处快赔

2017-07-26 作者: 肖芳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肖芳

  7月18日,青岛市公安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根据办法,自7月20日起,每日6时至20时,发生的单车损失5000元以下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交通事故快处量提高30%
  “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加迅猛,城市交通需求持续增长,道路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青岛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戴铭洲表示。据统计,目前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为238.7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318.8万人。由于城区车流密度大,轻微剐蹭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畅通也造成很大影响。根据公安部组织的全国道路交通专家调研分析,交通事故型拥堵是当前全国大中城市主要拥堵类型。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副主任韩云晓介绍,目前青岛城区道路上日均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近400起,“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不能及时撤离现场,这是造成当前青岛市区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原因。”
  2009年,青岛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曾联合制定《青岛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如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则自行协商进入快速理赔程序。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单车损失额度较低、实施范围限定在市区等原因,已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需要。自2009年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青岛符合快处条件的交通事故中司机选择快处的约占33%,从全国范围来看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新出台的《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不仅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高新区辖区,还拓展到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城乡接合部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堵塞的区域,实施区域范围大幅增加。同时,新规还调整了车损赔付额度,将单车损失上限由2000元(含)提升至5000元(含)。
  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徐明表示,新办法实施后,符合快速处理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将大量增加。根据交警部门前期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分析,预计仅赔付额度提升一项便会将交通事故快处量至少提高30%。
事故快处“四步走”
  根据新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将“模糊事故责任”,只有全责无责、同等责任两种责任模式,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他方当事人无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事故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驾驶人应采取“四步走”:首先,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次,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第三,打电话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或者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图像资料发至“青岛交警”微信公号的“事故快处”服务平台,获得报案号;最后,双方各持报案号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
  目前,青岛已在市北区吴兴二路、南宁路、延安一路、南昌路,李沧区上苑路,崂山区深圳路,黄岛区东岳中路、胶州市海尔大道建立8处快速理赔服务点。保险公司、交警等部门联合办公,实行受案、定责、定损、理赔等一条龙服务。
  新办法规定,对于符合快处条件,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9类交通事故
不能快速处理

  据了解,不少驾驶人在发生轻微事故时不愿意快速处理,是因为信不过对方,警察和保险公司不到场就不放心。对此,徐明表示大可不必,新办法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但交警部门提醒,不是所有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于走快处程序。遇到以下9类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发生三车以上(不含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依法不适用的其他情形。其中前三类情形,如果交通事故现场妨碍交通,驾驶人报警后应当在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