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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拟建立食药安全黑名单制度

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可拨打联系电话6980626

2017-07-14 作者: 姜斌 通讯员 王玉梅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姜斌 通讯员 王玉梅 报道
  本报泰安讯 记者从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实际情况,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起草了《泰安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联系电话6980626。
  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文件或因食品药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和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全市统一、由下而上、逐级公布的原则。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市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受到限制一定时期申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纳入黑名单,依据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公布。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其他依法或依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
  公布程序和期限方面,市局、县级局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法律法规规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时,市局及县级局分别负责将本级门户网站黑名单专栏中相关信息删除,转入备查数据库。《泰安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可登录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有相关建议可拨打联系电话69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