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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先照后证

2017-07-12 作者: 赵君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赵君

  今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可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先申请登记注册机构,再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相应登记。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养老项目审批手续。
  为实现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环境、强化政策扶持等六个方面明确了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各地要认真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加快配建新旧小区为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要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在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方面,调整优化现有建设运营补助政策,逐步将侧重点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意见在强调积极落实既有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的同时,明确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针对社会关注的老旧养老服务设施办理许可手续问题,意见明确,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消防许可、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办理设立许可手续提供便利。
  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全省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养老机构,引导一、二级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改建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对于农村养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通过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建设互助养老院、开展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等模式养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设置服务站点或提供签约服务,探索建立家庭病床制度。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关键在人才。意见提出,要建立山东养老服务人才库,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加快建立职业化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从事养老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地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探索推行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贡献与将来接受养老服务情况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