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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2017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出炉

2017-06-07 作者: 刘磊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刘磊 报道 
  本报淄博讯 6月1日,记者从淄博市房管局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住房保障工作,淄博市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标准方面,城镇居民申请人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公租房申请标准方面,城镇居民申请人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7年,淄博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流动人口)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分别为:张店区30291.2元、淄川区27208.8元、博山区26420.8元、周村区26050.4元、临淄区30234.4元、桓台县28056元、高青县21934.4元、沂源县26428.8元、高新区30808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通知》规定,2017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2017年度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在市场租金标准上,2017年度淄博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90元、淄川区5.70元、博山区5.28元、周村区5.38元、临淄区7.42元、桓台县7.20元、高青县7.43元、沂源县5.83元、高新区8.12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与2015年标准相比,《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2016年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80%,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80%。今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在住房困难认定、补贴面积标准上并无变化。但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与两年前相比,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由低于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调整为此次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比例有所提升。市场租金标准也远均高于2015年租金标准水平。同时,人群范围特别指出了“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流动人口”。
  2017年,淄博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张店区37864元、淄川区34011元、博山区33026元、周村区32563元、临淄区37793元、桓台县35070元、高青县27418元、沂源县33036元、高新区38510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通知》规定,2017年度申请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2017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财产标准为: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2016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在租金标准上,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5%;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于户口所在区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15%;其他家庭(低于户口所在区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80%。
  同时,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