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起,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7-06-06 作者: 赵德鑫 通讯员 桂洋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德鑫 通讯员 桂洋 报道
  本报济宁讯 日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济宁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6月26日起,济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济宁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皆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关权益。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承担双倍比例。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将列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济宁市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