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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合收养山东出台评估办法

公民捡拾弃婴,不得私自抚养收养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2016-11-25 作者: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君 报道
  本报济南11月24日讯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做好收养评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省日前出台《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儿童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办法对可收养儿童进行了明确,包括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和孤儿;非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的子女、继子女,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抚养。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将其监护的打拐解救儿童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寄(代)养。
  办法要求,可收养儿童信息应当录入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信息录入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如何收养儿童?办法给出了具体流程。收养申请人应当登陆信息系统,签署《收养子女告知书》并实名注册,填报收养意愿。注册成功后,收养申请人可以网上查询可收养儿童信息并提交收养申请,选定意向收养儿童。在选定意向收养儿童后5个工作日内,收养申请人应当根据意向收养儿童类别,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自收养申请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合格的,通过信息系统发送《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收养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收养评估手续。逾期不办理收养评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养申请。
  根据办法,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收养评估机构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推荐,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收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信息库。第三方评估机构由收养登记机关随机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收养评估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本单位2名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组长。”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具有法人资格;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有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收养评估项目经验;聘有6名以上从事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有收养意愿的当事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收养能力评估意见是判断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主要依据,评估中要走访单位、镇(街)、村(居)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办法还明确,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
  办法还对融合期调查进行了规定,收养登记办理前,收养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向送养人发送融合通知,与被收养儿童进行融合。送养人应当同意。“融合期调查,主要调查评估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照料抚育情况和(被)收养意愿等。”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融合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儿童不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或送养人有正当理由反对将该儿童送养给收养申请人等情形,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申请或评估小组认为收养申请人不适合收养该儿童的,收养程序终止。融合期内,因收养申请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被送养儿童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收养后回访方面,办法提出,送养人要求进行收养后回访的,可以与收养人协商。收养后回访主要包括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情况;被收养人成长、健康、受教育情况;双方情感交融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