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观点

义务教育禁“民办营利”回归义务本质

2016-11-03 作者: 唐伟 来源: 大众日报
  □唐伟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11月1日《广州日报》)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由此不难看出,公益性、义务化是义务教育的特质,并因为国家责任而具有某种强制性。民办学校若要承担义务教育,除了获得国家在本区域同等的补助,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要据此营利赚钱,那么其行为就应当被限制。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天然存在着矛盾。若要营利则无以实现公益,那么允许民办学校营利则有损公益,与义务教育的倡导与要求不符。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加速了资源的失衡与秩序的混乱。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了民营学校一家独大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公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也加重了家庭的教育成本付出。
  当然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义务教育实现民营化或者营利化之后,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责任替代,从而使各级政府在办学的积极性上不足,从根本上破坏教育公平性的原则。结果一方面弱势者无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通过营利民营学校享受到优质资源,又要付出极为沉重的经济代价。故而,通过限制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则成为回归义务本质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