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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事业单位转为非国有企业后

11类预留费用从净资产中扣除

2016-08-21 作者: 李子路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李子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11类预留费用从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
  这11类预留费用包括,转制前非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离休干部医药费、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费;转制前非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内退职工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内退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和内退职工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工伤职工预留、支付的相关费用等。
  文件明确,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及内退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转制单位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为转制单位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转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若转制后企业依法解散或破产,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有权以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改制后企业分立、与其它企业合并、进行产权转让,由分立、合并或承继后的新企业继续保管、支付、缴纳剩余的职工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