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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处分37名失信党员

无视法院判决,党纪来追责:多数被严重警告,部分被开除党籍

2016-08-13 作者: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 君 报道
  本报寿光8月12日讯 严重失信成“老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这样的党员怎么办?寿光市亮剑作出回答。记者今天获悉,截至今年6月底,寿光市共处分37名失信党员,其中多数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也有部分党员被开除党籍。
  失信被执行人高某某就是其中一例。高某某系寿光市某局工作人员、党员,今年3月被寿光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5月,对高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鲍某某借款本金19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拒不执行,原告鲍某某遂于2016年1月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这一情况报给寿光市纪委。寿光市纪委立即对高某某进行约谈,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后,高某某很快与鲍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欠款12万元,其余7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有违社会公德,有损法律尊严,也有损党的形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侯希民介绍,2010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记者注意到,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对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党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党风带民风。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有助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风尚。”侯希民说。
  寿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汉庆告诉记者,在前段探索的基础上,今年6月,寿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法院及市人社局正式出台《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明确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党员和公职人员,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